


B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应当赔偿A市场400万元损失费用。B公司法人林男因其以担保人身份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并以与B公司共同作为乙方在解除租赁协议上签字之原因,同时被法院判决与B公司共同偿还之义务。
【简要案情】
B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应当赔偿A市场400万元损失费用。B公司法人林男因其以担保人身份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并以与B公司共同作为乙方在解除租赁协议上签字之原因,同时被法院判决与B公司共同偿还之义务。
现A市场以林男配偶陈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要求该项债务系林某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查明,B公司由林某夫妇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陈女占股20%,林男占股80%。A市场提起租赁合同之诉后,陈女将其所有的20%股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后又转让给了林男。现林男持B公司100%的股权,陈女为B公司监事。
本案焦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分析
依据最高院民一庭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其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本案,林男即使担保人,但同时又是B公司的法人,是否适用该复函之司法精神呢?因陈女没有参加本案一审,导致失去了很好的抗辩机会。
一审法院从夫妻共同经营B公司的角度,认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B公司一直由林男夫妇实际控制和经营。A市场主张其要求确认的债务发生在林男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陈女与林男的夫妻共同债务。
后陈女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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