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系李女与杨男的婚生儿子。李女与杨男因婚后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杨小由李女抚养。后李女患病,考虑父母年迈,遂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小的监护人。杨男知晓该事情后,要求儿子杨小由自己抚养监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简要案情】
杨小系李女与杨男的婚生儿子。李女与杨男因婚后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杨小由李女抚养。后李女患病,考虑父母年迈,遂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小的监护人。杨男知晓该事情后,要求儿子杨小由自己抚养监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本案焦点】
李女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具体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由祖父、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顺位人选。李女与杨男作为杨小的父母,双方均具有监护资格。虽然李女与杨男离婚时约定杨小由李女抚养监护,但该约定并不影响杨男可作为监护人的法定资格。而李女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小的监护人,侵犯了杨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第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或者只要有一个健在,自然就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仅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就本案看,李女与杨男作为杨小的父母,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均为杨小的法定监护人。虽李女与杨男因感情不和离异,李女承担了实际上的监护人职责,但并不以此排除杨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若李女死亡或者出现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杨男又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理应由杨男作为杨小的法定监护人,而非由李女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的其哥哥作为监护人,除非李女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行为,经过了杨男的同意。
综上,父母不能单方通过设立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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