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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诉的利益被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05 11:22

小英母亲与大海再婚,小英随母亲到大海处共同生活。2006.11.29日当地政府向小英核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等,随后按规划建造了房屋。

【简要案情】

小英母亲与大海再婚,小英随母亲到大海处共同生活。2006.11.29日当地政府向小英核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等,随后按规划建造了房屋。

2014.3月小英母亲与大海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4.3月底小英、小英母亲和大海三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小英名下的A宅院归小英所有。

后大海拒绝搬离A宅院,2014年小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书有效,A宅院归自己所有,获法院判决支持。

随后A宅院被拆迁,大海直接以其本人名义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利益。

现小英认为大海的行为侵害了其拆迁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宅院房屋权属归其所有,与大海无关。

一审法院:本案诉争A宅院房屋已拆除,小英主张确认所有权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无法确认权属,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小英的起诉。

小英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2014年小英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有效一案中,法院已经判决确认A宅院归小英所有。故,在小英已享有该A宅院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再次请求确认享有房屋所有权属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小英的起诉,维持一审裁定结果。

律师提醒

法院裁定驳回小英的起诉,其根本原因在于小英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原告的起诉应当具有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实践中常见的不具有诉的利益的几种情形,分别是:

1.没有争议,且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较为便利解决的案件。例: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起诉,一致要求并同意将房屋A赠与给女儿,女儿接受赠与的。对此,当事人可以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可,无需诉至法院。

2. 原告的起诉没有必要性。例如:一网友认为自己与某明星长相十分相似,经常把自己的照片与该明星相比较,惹怒了该明星。于是,该明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ba认其与该网友不存在任何身份关系。

3. 原告的起诉与自身利益无关。例如:网报一拾荒老人因子女不赡养,致生活艰辛。一热心网友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4. 原告以行使监督权为由而滥诉。例如:一网友认为当地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了解情况、行使监督权”为由先是向所在地的各行政部门,包括市规资局、市规资局、市城建委、市国资监管委、市卫计委等长期且多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多达2000余件。在未接到满意答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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