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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纠纷经典案例之经营者进货未查验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04 16:09

2018.4月,吴某网购一盒天然虫草素含片。该商品的外包装标注为2018.2.9日生产,及生产许可证标号以及执行许可证标号。吴某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12.16日期满,2018.2.9日生产时已经不具备该生产许可证。吴某向当地食药监局投诉。

【简要内容】

2018.4月,吴某网购一盒天然虫草素含片。该商品的外包装标注为2018.2.9日生产,及生产许可证标号以及执行许可证标号。

吴某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12.16日期满,2018.2.9日生产时已经不具备该生产许可证。吴某向当地食药监局投诉。

食药监局经调查,认为网购平台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吴某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按照购买价格十倍赔偿

网购平台不同意吴某诉求,理由:承认销售事实,并表示该含片系生产许可证失效前所生产,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及两家保险公司承保是合格产品。其在接到吴某订单后直接联系生产商发货,生产商将案涉商品生产日期改为2018.2.9日并直接发出,期只是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生产商发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食品的保质期系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现吴某购买的含片系2015年以前生产,但在购买时涉案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早已失效,该含片不应上架销售。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网购平台怠于履行此义务径行对过期产品进行销售,此行为可以推定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范畴。网购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吴某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含片已过保质期,吴某将含片退还网购平台后应将予以销毁,不得再次上架销售。

法院判决:网购平台退还吴某货款36698元,吴某退货;网购平台支付吴某赔偿金366980元。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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