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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延期交付司法拍卖尾款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31 16:3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发展和全国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多地高院都下发通知对疫情期间司法拍卖工作进行指导......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发展和全国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多地高院都下发通知对疫情期间司法拍卖工作进行指导,如北京高院专门下发《关于作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的财产处置工作。其中第2条规定:买受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银行贷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缴纳期限。

  司法拍卖尾款交付关系整个财产处置活动是否成功,关系执行当事人、买受人利益。延期交付尾款因延期原因不同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相关执行行为采取不当,案件会进入执行异议、复议、监督阶段。为此,本文立足执行实践,分别从延期交付司法拍卖尾款的法律性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能否撤销拍卖结果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适用四个板块,提前研判疫情下延期交付司法拍卖尾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执行对策,为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一、疫情对网络司法拍卖尾款交付的影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按照公告确定期限内交付尾款,法院不会允许延期交付。疫情的发展与政府采取的有关人员管控、交通限制等事项的紧急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买受人按公告确定的期限交付尾款。

  总结买受人向法院提出延期交付尾款的申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买受人因人口管制政策,无法按时交付尾款。疫情以来,各地纷纷出台人员管控措施限制人员流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战时管制”类,比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所有楼栋一律实施全封闭管理,限制人员流动;二是居家隔离观察措施,比如北京市要求返京人员需自我居家隔离14天;三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需隔离治疗、观察。

  2.买受人因银行暂停营业或暂停办理贷款业务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银行贷款。疫情期间,各地银行也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及当地疫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营业时间、办理业务的内容、方式,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或因无法顺利及时办理银行贷款,进而向法院提出延期交付拍卖尾款的申请。

  3.买受人由于受到疫情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资金紧张。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 日。随后,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等部门又陆续发布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文件,要求企业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加之疫情期间消费者消费停滞、主场主体上下游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限,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紧张。

  二、买受人能否因“疫情原因”延期交付尾款

  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向法院申请延期交付尾款的期间,有两种情形,一是顺延期间,指买受人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申请顺延期限并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二是迟延期间,指顺延期限以外,未按公告指定期限,迟延交付尾款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上述规定,拍卖公告确定的尾款交付期限,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由此导致不能按公告指定期间缴纳尾款的,法院可以决定顺延期限

  1.疫情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在当时条件下,当事人无法预测也不可能避免的事实和理由,如洪水、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了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之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其他客观情况。疫情发生以来,尤其是各地出台各种人口、交通、企业复工管制政策以来,客观上对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以及公众生活造成了显著影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参照“非典”时期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治‘非典’耽误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院亦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疫情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83条,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顺延期限。

  2.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疫情期间采取的各种管制政策的落实,因个体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返京居家隔离14天的政策,由于个体返京时间不同,在个体上就会呈现出相应的、不同时间段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因而,我们应从尾款交付的性质、申请的具体事由、申请提出的时间方面,审核买受人是否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担交付尾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履行一般不受疫情影响,买受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委托他人支付;同时,由于疫情造成的影响众所周知,买受人对自己经济情况、身体情况、政府管制情况、银行营业情况、法院指定期间都明知,买受人应当根据拍卖公示的法律文书,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自己是否符合竞买条件,决定是否参与拍卖,一旦拍卖成交,即应履行公告中的尾款交付义务。买受人在竞拍前未被隔离、因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业及收入骤减等情况,不应认定为“因疫情影响”,应按公告指定期间缴纳尾款。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定标准:

  导致买受人不能交付尾款的“不可抗拒事由”,应当出现在拍卖成交后法院指定交付尾款的期限界满前,属买受人主观因素外无法预测的客观事由。比如,买受人成交后,银行突然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在实践中,鉴于疫情期间相关管制措施等采取的突发性,我们对买受人的主观审慎义务应从严掌握,对是否属于外部客观因素可以从宽把握。上述买受人提交的申请延期交付的,应针对其原因,审查是否符合顺延期限的要求。

  3.“不可抗拒的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买受人应当承担“不可抗事由”的发生、消灭的举证责任,比如政府发布的相关管制政策;政府征收、征用的相关措施;居家隔离、入院治疗的证据等,法院应当对证据的进行审查。

  4.顺延期间的计算。顺延期限是指把耽误了的诉讼期间如实补上去,不是重新开始计算。因此,顺延期间自“不可抗事由”发生时起,至“不可抗事由”消灭时止,具体由人民法院认定。在顺延期间内交付尾款的,即是在公告期限内履行了交付尾款义务。

  5.延期交付的申请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买受人提出顺延期限的时间,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逾期申请的,应视为迟延交付。比如,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申请延期交付的,应于银行恢复业务10日内申请,逾期申请的,视为迟延交纳尾款。

  三、延期交付尾款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

  延期交付尾款的期间分为顺延期间和迟延期间,因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在是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我们将两者分开研究。

  1.迟延期间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买受人迟延交付尾款的,应由何主体承担迟延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无明确规定。按照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迟延交付尾款属因买受人原因,应由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迟延交付尾款情形恶劣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举重以明轻,由其承担损失,也是应有之意。从反面讲,如果买受人迟延交纳尾款而不承担责任,法院存在变相“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易引发执行异议。

  (2017)最高法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关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款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宁公司申请缓缴拍卖款系因其资金不足,而非其他合法理由,该缓缴申请虽经执行法院研究同意,但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担缓缴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新疆高院认定天宁公司应承担缓缴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由此可以看出,在迟延期间内,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迟延利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及实务中均无异议。

  2.顺延期间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关于在顺延期限内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由何主体承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此损失不能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顺延期间属非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由被执行人承担不符合规定;买受人亦有合法原因顺延期限,由买受人承担似也不妥。但笔者认为,顺延期限内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由买受人承担

  疫情产生的法律效果,我们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来分析。在程序法上,疫情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在实体法上,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必然产生免去买受人责任的法律后果,买受人仍应根据履行义务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在回答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记者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由此可见,疫情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实施的网络拍卖行为,是兼具公权力的执行权与私权力性质的拍卖的行为。我们可以参照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研究不可抗力在司法拍卖中的适用

  假设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缔结了内容为一定期限内交纳尾款的合同,那么,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可以分为三类:(1)疫情对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2)疫情的影响致使买受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限期迟延)。(3)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一定影响(迟延较短时间);

  第一种情形,买受人按时交付了尾款,合同履行完毕。

  第二种情形,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种情形属于悔拍,法律另有规定,按《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种情形,买受人迟延履行了义务,不再适用《合同法》第117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顺延期间交付尾款,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依据买受人履行情况、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等综合酌定。买受人延期交付尾款,造成被执行人在此期间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此损失由买受人承担,符合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可抗力造成顺延期限内交付尾款的,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能否以延期交纳尾款为由撤销拍卖结果

  《网拍规定》第31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拍卖结果。延期交付尾款,应当属于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对于是否应当撤销,应当综合延期情形、申请执行人意见、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综合分析。

  1.顺延期间交纳尾款的不应撤销拍卖结果。法院批准的顺延期间时间内交纳尾款的,属于在公告指定期限内交纳尾款,不应撤销拍卖结果。

  2.迟延交纳尾款的应视迟延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迟延交纳尾款的,应当综合延期情形、拍卖目的、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决定。迟延时间太长,尾款交纳时间不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悔拍,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依法撤销拍卖结果,没收保证金。迟延时间不长,考虑司法拍卖的权威性,不应撤销拍卖结果。

  在疫情特殊时期,在买受人迟延交付尾款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疫情发展、买受人履行能力、履行意愿、迟延期限、对案件整体影响、重新拍卖的成本等因素,慎重认定买受人是否构成悔拍。法院应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当事人与买受人达成协议,尽可能维持拍卖结果。

  五、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目前,疫情对群众生活、企业经营、执法办案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预见,疫情的影响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院下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同时,意见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执行要求。在处理因疫情原因延期交纳尾款的案件中,我们应找准司法切入点,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理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利益予以处分,比如,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予以处分,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对于迟延交纳尾款的,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放弃或与买受人达成合意,减轻买受人负担,促进买受人尽早交纳案款。在衡量是否撤销拍卖结果中,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承办法官的重要参考,在维护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引导申请执行人尽量给予买受人相对宽松的时间,维持拍卖结果。

  二是充分发挥财产融资功能。财产在交易中才能体现价值,疫情确实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紧张,在拍卖成交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向买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的方式,在法院控制融资款项的前提下,允许买受人融资,以融资款作为尾款,解决买受人尾款交付问题。

  三是主动引导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据。疫情作为突发事件,普通群众应对疫情已经心力焦瘁,加之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在拍卖成交后作出申请顺延期限的行为,一般都是电话申请延期交付。此时,法院应该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向买受人释法,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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