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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对放弃继承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6 15:56

徐姐与徐男是姐弟关系。刘甲与徐男系夫妻,二人之女刘乙。徐男于2018年3月16日死亡。2013年12月30日,徐姐向徐男转账50万元。 现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甲、刘乙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简要内容】

徐姐与徐男是姐弟关系。刘甲与徐系夫妻,二人之女刘乙。于2018年3月16日死亡。

2013年12月30日,徐姐向徐转账50万元。

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甲刘乙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一审中,刘甲刘乙明确表示放弃对徐名下A房产的继承,并办理了公证。

刘甲刘乙抗辩理由:徐姐基于徐生前的帮扶建造了几间平房,2013年获征迁补偿款660万元,于是转账徐50万元作为答谢。50万元转账是赠与,非借款。

本案焦点:徐姐能否要求刘甲刘乙代为偿债。

具体分析:

一、关于50转账款的性质问题。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徐姐作为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向徐某转账的凭证,刘甲刘乙认为徐姐为感谢徐的帮忙自愿赠予徐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赠与的,其应承担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于本案,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综合分析,徐姐主张的借贷关系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依法采信。

二、对刘甲、刘乙放弃继承徐某名下A房产继承权的认定问题。

该公证书载明刘甲刘乙表示自愿放弃登记在徐名下A房产的继承权,但不足以证明该二人已经放弃继承徐男名下的全部遗产,故,该二人仍是徐男遗产的继承人。

依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徐已死亡,刘甲、刘乙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徐男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刘甲刘乙在继承徐男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徐姐偿还50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刘甲刘乙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高院再审:驳回刘甲刘乙的再审请求

梅兰律师认为:第一,本案中两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不够全面,不够完善;第二,法院认定并非是放弃继承全部遗产,也是有原因的。因为,一旦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会找不到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人,债权人要求清偿债权的诉求就会被架空,这是立法缺少遗产管理人制度所造成的。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典第1145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弥补了这一缺憾。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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