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7.11日刘某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联系微商吕某,谎称要做吕某代理并向吕某购买人民币1.5万元的商品,后虚构其支付宝转账有限额的事实,骗吕某为其支付宝开通了亲密付功能,限额为1.5万元。随即利用亲密付功能从吕某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走人民币1.15万元。吕某报警,7.17日刘某被抓获。
【简要案情】
2016.7.11日刘某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联系微商吕某,谎称要做吕某代理并向吕某购买人民币1.5万元的商品,后虚构其支付宝转账有限额的事实,骗吕某为其支付宝开通了亲密付功能,限额为1.5万元。随即利用亲密付功能从吕某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走人民币1.15万元。吕某报警,7.17日刘某被抓获。
案发后,刘某赔偿吕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吕某谅解。
本案焦点:刘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
具体分析:
刘某确系基于吕某对亲密付的不了解,通过欺骗方式骗取吕某开通亲密付。但,开通亲密付功能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刘某也不能仅仅基于1.5万元限额的亲密付功能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只有当刘某通过亲密付功能,进一步转账或者消费时才构成对吕某财产利益的侵害。故,欺骗吕某开通亲密付行为不构成诈骗。
刘某转账1.15万元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依法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具有受骗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而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无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于本案,刘某是通过亲密付方式把被害人吕某的钱1.15万元转账给自己,吕某对这一转账行为即不知情,也不具有处分的意识和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求。
法院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手机一部。
来源:梅兰说法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载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处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