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三、李四及案外人A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购买张三名下房屋,价款70万元,张三已收到李四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李四支付首付款23万元。收款后,张三同意将该房钥匙交给李四装修使用,待张三涤除银行抵押权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过户后李四支付尾款45万元”。
【简要案情】
张三、李四及案外人A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购买张三名下房屋,价款70万元,张三已收到李四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李四支付首付款23万元。收款后,张三同意将该房钥匙交给李四装修使用,待张三涤除银行抵押权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过户后李四支付尾款45万元”。
后双方依约履行。
2019.7.12日涤除抵押权,次日张三以李四被列入限高为由,向李四发出中止过户的《律师函》,并要求李四购房尾款的担保,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
另查,自2019.1月起,李四因背负五个执行案件共涉及87万执行标的,被列入限高。
本案焦点:李四被列入限高,张三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办理过户手续?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四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张三应履行过户而未履行存在违约,该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应当先履行协助过户登记义务,但李四被限制高消费,张三有理由怀疑李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不能给付购房尾款的现实危险,故张三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分析】
第一,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与李四支付房款具有对价关系。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2019.7.12日涤除抵押权登记后要先办户手,再由李四支付购房尾款。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张三作为先履行一方,出具了李四现已背负87万强执债务,超过其应当支付剩余的房款,张三有理由怀疑李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综上因素完全符合合同法第86条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之规定情形,且张三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依法张三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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