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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碍强执这家公司被最高院顶格罚款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2-30 16:08

2016年乙公司起诉甲-2公司、甲-1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法院查封了甲-1公司名下房屋近300套房产。2019.9.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公司要求甲-1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简要内容】

2016年乙公司起诉甲-2公司、甲-1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法院查封了甲-1公司名下房屋近300套房产。

2019.9.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公司要求甲-1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6.1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期间,为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甲-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案外人小艾等17人名义出具的授权书、及以该17人作为房屋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以及房款收据和物业管理费收据,主张房屋已经销售和入住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于2019.5.13日作出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乙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准予查封案涉房屋。

【本案焦点】对涉案房屋应否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

异议之诉案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甲-1公司与购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该合同的签订于在法院查封之前,购房人已按约定向甲-1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取得房款收据与甲-1公司的会计凭证相互佐证,且案涉房屋已于一审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因甲-1公司未对案涉房屋所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导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系非购房人之原因。案外人小艾等17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公司要求准予查封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经二审法院核实,案外人小艾等17人本人并未购买案涉房屋,也没有委托他人就案涉房屋的查封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有关案涉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应诉。

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法院认为:

甲-1公司为阻却有关案件的执行,冒用案外人小艾等17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定排除执行的条件。乙公司请求准许查封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对房屋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另,二审法院认为:

甲-1公司在上述17件系列案件中的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综合考虑甲-1公司在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中的地位、情节、调查配合度及虚假诉讼标的物价值等因素,对其在该17件系列案件中各案所涉虚假诉讼行为,均应当在法定制裁幅度内逐案分别从重处罚。同时依法将本案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查处。

二审法院决定:对甲-1公司罚款100万元,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

梅兰律师提醒:民诉法规定,对于妨碍司法秩序行为的罚款,较对个人而言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较单位最高罚款数额为100万元。于本案,是顶格的罚款,可见罚款力度之大。
目前,依法执行异议之诉确系能够暂时阻却对标的物的执行,但不应成为一些人据此达到不法目的之手段,否则就要遭受严厉的惩处。这或许是本案对我们的一些警示意义之所在。

 

来源:梅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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